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235491号“METAJ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0: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21号
申请人:成都橙风趣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5491号“METAJ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720号“MEGA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先相同商标已取得注册,且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META”和“JOY”组合而成,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申请商标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METAJ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