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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6638号“青锋戏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1: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79号
申请人:廊坊艺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6638号“青锋戏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81440号“青锋特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12839号“青锋视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69429号“青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60853号“青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锋戏剧”与引证商标一“青锋特训”,引证商标二“青锋视界”,引证商标三“青峰”,引证商标四“青蜂”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青锋戏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