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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115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3:05关于第669115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71号
申请人:江苏柏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1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10735号图形商标、第14350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配电箱(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器接线盒、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温郁金 商标 江苏柏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