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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9242号“温郁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66号
申请人:瑞安市华鑫禽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浙恒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9242号“温郁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感及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温郁金及图”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温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