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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6458号“渔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3: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78号
申请人:保定美伦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6458号“渔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引经据典自行设计而来,蕴含深意,并非实践中所说的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名称。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渔錣”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渔錣 商标 保定美伦有色金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