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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9962号“鸿扶体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3: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09号
申请人:北京鸿扶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9962号“鸿扶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016072号、第609662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鸿扶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