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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59712号“绿旺五月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4: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84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9712号“绿旺五月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709号“绿旺”商标、第8195042号“绿旺”商标、第15225507号“绿旺”商标、第39438358号“绿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积极向上,用作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绿旺”,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土豆、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苹果梨)鲜蔬菜、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五月脆”是李子品种,指定使用在新鲜土豆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指定的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绿旺五月脆 商标 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东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