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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53537号“汝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30号
申请人:陕西臻致臻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3537号“汝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907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汝喜 商标 陕西臻致臻美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