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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94273号“麦香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0: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97号
申请人:赵登登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4273号“麦香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97495号“麦香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94192A号“SMF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力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加工、剥制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物熏制、动物屠宰”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