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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3945号“TS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1: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59号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3945号“TS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5671号“TS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07160号“TSG 1899 HOFFENHEIM及图”、第14299572号“TSG”商标、国际注册第662087号“TSG”商标、第51540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纳税凭证、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TSG”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TSG”、引证商标二重要组成部分英文“TSG ”、引证商标三英文“TSG”、引证商标四英文“TS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TSG 商标 泉州鲤城区阿尔卡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