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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16091号“THE IVY LEAG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1: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07号
申请人:常春藤团体理事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6091号“THE IVY LEA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6091号“爱唯 IV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68393号“IVY 竞杰·常青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46958号“长青藤海外 IVY OVERSE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元素、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分,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THE IVY LEAGUE”是申请人名下国际注册第1278333号“THE IVY LEAGUE”商标的延伸申请,且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于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亦可共存。此外,在第41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包含“IVY”字母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待定,且很可能被依法驳回,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278333号“THE IVY LEAGUE”商标及本案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百度百科“常春藤联盟”及“常春藤盟校”的网页介绍打印件、第41类类似服务上包含“IVY”词汇共存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THE IVY LEAGU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IV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THE IVY LEA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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