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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23377号“BERNARD MAGREZ LUXURY WINE TOURIS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2:04关于国际注册第1023377号“BERNARD MAGREZ
LUXURY WINE TOURIS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29号
申请人:BERNARD MAGREZ LUXURY WINE EXPERIENC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23377号“BERNARD MAGREZ LUXURY WINE TOURI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5类第147764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5类第1477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BERNARD MAGREZ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签署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营销和促销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品尝(教育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零售不属于《类似商品和区分表》中的标准服务,不为我国所接受,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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