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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1264号“eD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4:18关于国际注册第1661264号“eD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26号
申请人:RJG,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1264号“eD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824号“DART”商标、第43079690号“DART”商标、第48181073号“DAR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决定撤销其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以及带有附属线缆的计算机化过程监控器,上述商品用于塑料注射成型的过程分析和控制的便携式和制造设备范围的即插即用型计算机系统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文字“DAR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审查,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结果不会对上述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结果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JG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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