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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86140号“善乐营 SHANLEY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4: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98号
申请人:南京瑞松轩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6140号“善乐营 SHANLE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他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商标网举证商标具体查询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善乐营 SHANLEYING”及包含建筑物的图形构成,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为禁用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善乐营 SHANLEYI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