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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5015号“碗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4: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37号
申请人:威帮(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5015号“碗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碗王”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碗王”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碗王 商标 威帮(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