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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83693号“PCsem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5: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24号
申请人:重庆平创半导体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3693号“PCsem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0467号“SEMIC及图”商标、第8362641号“SENMIC”商标、第19419126号“SW SEMIC及图”商标、第12520015号“SIEMIC及图”商标、第11125411号“PC 保丽卡莱 POLICOLOR”商标、第12603291号“PC及图”商标、第30971833号“PC”商标、第22010994号“PC 平晨”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二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既可共存,且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参加博览会照片;申请人荣誉资质;在先注册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半导体;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测量仪器”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高压防爆配电装置;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升降机操作设备;测量仪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部分引证商标共存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PCsem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