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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4870号“在森无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7: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13号
申请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4870号“在森无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无尘”并不代表“没有灰尘”,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产品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无尘”,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没有灰尘”,指定使用在第7类“运载工具引擎用燃油滤清器、空气冷凝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在森无尘 商标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