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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2179号“御宝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7: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63号
申请人:杭州德支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义:杭州德支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金汇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2179号“御宝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4740号“御宝YB及图”商标、第24272218号“御宝羊奶”商标、第4665288号“金御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由杭州德支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德支睿商贸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御宝汤”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御宝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