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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4705号“SWEET 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0: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45号
申请人:赵哲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4705号“SWEET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59985号“搜美 SOUMEI及图”商标、第14995981号“史黛丝及图”商标、第28627537号“搜美 SOUMEI及图”商标、第67220095号“sweetlove”商标、第3534192号“天使情人 Sweet Lover”商标、第14484999号“甜蜜的爱”商标、第9465753号“Sweet and Love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和七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和七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案中,现均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被核准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的外文构成较为相近,与引证商标六的文字含义相同,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空气芳香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香水”、"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缺乏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引证商标五、七是否有效对本案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SWEET LOV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