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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5179号“宋氏钱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1: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25号
申请人:宁波城市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5179号“宋氏钱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91391号“宋韵钱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消费者不可能将二者联系起来,也不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任何联系。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所经营的商品关系密切,该商标使用频繁并且广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肉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寿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宋氏钱塘”,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宋氏钱塘 商标 宁波城市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