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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8732号“日东制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7: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16号
申请人:镇江祝枝山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璟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8732号“日东制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61374号“日東紅茶”商标、第18201528号“日東紅茶”商标、第41938644号“日東紅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日东制菓”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日東紅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昔;植物饮料;软饮料;果汁;能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冰茶;奶茶(以奶为主、含有红茶成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日东制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