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496072号“比特砂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7: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54号
申请人:上海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96072号“比特砂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66328号“比特砂”商标、第16817752号“比特咖啡”商标、第61531238号“比特网”商标、第5581818号“大比特”商标、第58074549号“比特就业课”商标、第16916893号“比特e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该决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五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比特砂绘”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所含文字“比特”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地域差异显著,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比特砂绘 商标 上海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