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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91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9:14
淘淘有喜 TAOTAOLINK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申请人及关联人部分获奖情况汇总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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