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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6278号“破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9: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04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6278号“破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6274409号“破风”商标、第17764547号“破风”商标、第66120209号“破风”商标、第67437199号“破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半导体测试用探针、半导体检测机、半导体测试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一将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将被驳回注册申请,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34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已获准注册,为有效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商标。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半导体测试用探针、半导体检测机、半导体测试设备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半导体存储单元、半导体存储器、处理半导体晶片用计算机软件、芯片读卡器、芯片电路卡、芯片卡、芯片卡读卡器、微芯片卡、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带有集成电路的卡其余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存储单元、半导体存储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破风”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破风”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存储单元、半导体存储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破风 商标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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