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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9381号“滋鱼养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3: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78号
申请人:山东小鲜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9381号“滋鱼养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滋鱼养燕”含义积极向上,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服务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用作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滋鱼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