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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0577号“日升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3: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38号
申请人:山西黎府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橙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0577号“日升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47810号、第25518753号、第25518754号、第247707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不予撤销,现决定均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至四仍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日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