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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8053号“STRA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3: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75号
申请人: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8053号“STRA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27895号“STRAUS”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婷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STRAUS 商标 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