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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5072号“神碳烟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8: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82号
申请人:重庆鑫韵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5072号“神碳烟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商标中的汉字“神碳烟火”具有独特的寓意:神碳——结合申请人注册的餐饮类服务,代表主打菜品为烤制产品;烟火——源于“人间烟火气”,营造出一家人其乐融融在饭桌上吃饭的场面,这是人人向往的人间烟火气。申请商标在市场中进行流通使用,并不会与其他品牌相混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神碳烟火”使用在餐馆等指定服务上尚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神碳烟火 商标 重庆鑫韵峰工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