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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7302号“全案落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93号
申请人:广东全案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7302号“全案落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服务特点设计而成,申请商标的意思就是全面实施协定内容,落实意思落到实处,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在指定注册的服务上,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认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装修工艺标准、工程日志书、施工现场图片、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全案落地”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无关,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全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