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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6557号“吉田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8: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2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吉田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6557号“吉田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105658号“吉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吉田”为极为常见的日本人姓氏,在日本姓氏排行榜上位居第12位,而本案申请商标“吉田包”中的“吉田”正是来源于申请人“株式会社吉田”的创始人“吉田吉藏”的姓氏“吉田”。申请人创始人最早于1935年已在日本东京创立了申请人的前身“吉田包制作所”从事箱包生产,在1951年改组为“株式会社吉田”后,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中的“吉田”虽与我国“吉田”烈士的姓名相同,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汉语关于“吉田包”三字的释义;中华英烈网关于“吉田”的介绍;搜索引擎关于“吉田”、“吉田包”的搜索结果;关于“吉田”为日本姓氏的介绍;关于申请人“吉田包”的介绍、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吉田”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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