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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06689号“天天向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95号
申请人:河南天天向尚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06689号“天天向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2236号“天添向尚”商标、第17134216号“悦速昇 天天向上”商标、第17391998号“天天向商”商标、第16099907号“好学·天天向上及图”商标、第12138299号“天天向上”商标、的第16793233号“天天向蒜”商标、第18433917号“天天向牛”商标、第18873485号“天天向北”商标、第17807871号“天天向善”商标、第22809124号“天天向商”商标、第18631258号“天天项尚”商标、第36509300号“天天向美”商标、第25051871号“天天向尚花认郎”商标、第55656451号“天天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天天向尚”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天添向尚”、引证商标二、四独立认读部分汉字“天天向上”、引证商标三、十、十四汉字“天天向商”、引证商标五汉字“天天向上”、引证商标六汉字“天天向蒜”、引证商标七汉字“天天向牛”、引证商标八汉字“天天向北”、引证商标九汉字“天天向善”、引证商标十一汉字“天天项尚”、引证商标十二汉字“天天向美”、引证商标十三首要认读部分汉字“天天向尚”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天天向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