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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4737号“解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1: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19号
申请人:解决之道(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4737号“解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解决”构成,系生活中常见词语,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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