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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7078号“POLYCONCEP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3:29关于第66977078号“POLYCONCEP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939号
申请人:波利康塞普特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7078号“POLYCONCE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73年,是一家总部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新肯辛顿的跨国企业,在礼品和推广产品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POLYCONCEPT作为其核心品牌和商号已有几十年的历史。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12947号“Polyconce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自2008年就和申请人建立了业务往来/合作关系,引证商标系其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抢注,现引证商标正处于申请人提起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百度搜索结果;引证商标状态查询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裁定予以维持,裁定已生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POLYCONCEPT 商标 波利康塞普特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