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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5593号“邯翔H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69号
申请人:邯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顺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5593号“邯翔 H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11192167、15491156、6787922、13101189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27002075、17043093、66803849、36456502、10932381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21803816、62751629、15142247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第35和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邯翔HX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