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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9379号“云碳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9: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15号
申请人:小象飞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9379号“云碳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云碳达”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云碳达 商标 小象飞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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