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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0128号“舌刁 SheD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44号
申请人:贵安新区巴克斯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0128号“舌刁 SheD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从商标本身进行分析,能够起到区分同类商品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以及标识性,可以进行注册。申请商标没有任何贬义、违反公序良俗的含义,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应该核准注册。即使扩大不良影响的认定范围,考虑其指定使用商品,也无法认定在申请商标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舌刁”及其对应的中文拼音和图形构成,其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舌刁 SheDia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