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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2563号“Saq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36: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14号
申请人:上海翔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众德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2563号“Saq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理念创意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203294号、第186260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在市场主营业务和所属行业没有交叉重合之处。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自然人,经检索,其是芝麻汽车服务(湖北)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已处于注销状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aqMan 商标 上海翔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