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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1704号“爱奇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36: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12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121704号“爱奇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4585号“爱欹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焕菲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爱奇艺 商标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