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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8910号“菊潭贡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38: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18号
申请人:南阳云牧默河观光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小红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8910号“菊潭贡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35531号“菊潭书院”商标、第56894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菊苣(咖啡代用品);甘菊茶饮料;咖啡替代品用菊苣和菊苣混合剂;菊苣咖啡混合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图形易使消费者识别为“菊潭及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洋甘菊茶;冲泡用菊花茶;白茶;绿茶;茶;速溶黑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洋甘菊茶;冲泡用菊花茶;白茶;绿茶;茶;速溶黑茶”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菊潭贡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