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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1381号“粮玉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38: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56号
申请人:贵州粮玉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1381号“粮玉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系列商标,属于臆造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不具有模仿他人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5824号“谷粮玉”商标、第18420859号“玉粮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粮玉谷 商标 贵州粮玉谷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