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19932号“浙卤一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29号
申请人:叶海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9932号“浙卤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浙卤”形象的描绘了卤味在锅里翻腾,香味四溢的情形,“浙卤一号”寓意就是申请人的第一代卤味,能让消费者体会到吃卤味的快乐,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故申请商标并未与“浙江”有直接关联,已脱离地名含义等。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同时,申请商标中“浙”为浙江省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9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