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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0380号“壹品三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6: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39号
申请人:上海好阿香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0380号“壹品三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作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75114号“三文 199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营优质海鲜三文鱼产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自身产品特定设计而成。申请商标已在大量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海关批复三文鱼进口配额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壹品三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三文”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散页印刷品、小册子和印刷品);商业营销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壹品三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壹品三文及图 商标 上海好阿香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