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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51161号“植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7: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63号
申请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力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1161号“植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33073号“植韵源 植之韵味源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是在先已注册商标商誉的合理延续。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商标极具显著性,符合注册商标的条件,理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第17411703号“植韵”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植韵”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植韵源”、“植之韵味源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植韵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