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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0904号“酒徒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8: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12号
申请人:山西连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0904号“酒徒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使用在指定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酒徒”一词解释为“好酒贪杯的人”,在非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人们通常容易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作为商标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酒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