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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51768号“古磁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9: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847号
申请人:烟台隆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51768号“古磁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5858号“古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其将不会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二、申请人住所地位于“磁山”周边,磁山为国家级地质公园,磁山山泉水为申请人商品的水源地,其不会使得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虽含有“山泉”一词,但因申请人住所地就在水源地,因此申请商标中即使含有“山泉”一词,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也不会消费者对水的性质产生混淆、误认。三、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已有大量含有“山泉”一词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2年12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中含文字“山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古磁山泉 商标 烟台隆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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