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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90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2:26关于第662690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31号
申请人:广西广文院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9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的设计寓意,其与红十字标志区别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3526170号、第219125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影放映;艺术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识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忻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