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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0817号“工霸GONGB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2:52关于第66700817号“工霸GONGB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17号
申请人:天津佰顺鑫丰制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0817号“工霸GONG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748群组“气动引擎”项目上的注册,故与第10509255号“工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一也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第16825205号“工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商标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气动引擎”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手持钻;电动手工具;电动扳手;气动螺帽扳手;气动钉枪;气动螺丝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工霸GONGBA及图 商标 天津佰顺鑫丰制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