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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08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3:36关于第665408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96号
申请人:北京潮石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0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65697号“LEGALMODS”商标、第3620436号“图形”商标、第10716637号“MZ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 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LEGALMODS 商标 北京潮石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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