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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09813号“老家菜籽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5: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82号
申请人:高春花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09813号“老家菜籽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0836号“老家及图”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来源,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菜籽油”,指定使用在“食用菜籽油”商品上缺乏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食用菜籽油”以外的“食用油脂;猪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老家菜籽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老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菜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芝麻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