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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9945号“润生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96号
申请人:山东巧颜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9945号“润生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36692号“健润生 JANRO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首字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润生健”与引证商标中文“健润生”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润生健